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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后能否再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33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權是法律賦予離婚時無過錯一方的權利,如果雙方在登記離婚時沒有涉及這一問題,雙方離婚胡,無過錯的一方雙方還能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此,最高院于2003年12月出臺的《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果敢問題的解釋(二)》對登記離婚后的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向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條司法解釋的制定依據是《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有三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事當事人在協議李虎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后又提出的,人民發端不予支持;三是有一個時間限制,即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提出,過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通過對喪失人進行詢問以及審查當事人親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來確定申請人的離婚意愿。但是,因為這里的社差屬于形式審查,至于當事人是否真的就離婚以及子女、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不可能進行實地調查。這就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鑒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只是形式意義上的審查,為了切實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只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時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院才不予支持。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時放棄離婚損害賠償秦秋群,說明其已經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既然已經行使了處分權,就不能再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關于如何理解“明確表示放棄”的問題,主要是指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表示放棄,以及雖然沒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但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的情況。當然,在使用這一規定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有權自登記離婚后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注意必須是無過錯一方。有人認為,離婚時雙方都有過錯,可以根據過錯的大小進行相應的賠償。逼著認為,修訂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得很明確,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利、有資格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乳溝雙方都有過錯,比如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事實家庭暴力,這種情形下誰也沒有資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的民事賠償畢竟不能完全等同,不存在區分過錯大小的問題。(2)預防在登記離婚后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基于另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法定情形,比如“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而《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的民事賠償畢竟不能完全等同,不粗安在區分過錯大小的問題。(2)一方在登記離婚后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基于另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法定情形,比如“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而《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范圍是邊角嚴格的,它僅僅適用于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集中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賣淫嫖娼、一夜情等行為。一方即使存在嚴重過錯,但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上述情形,另一方就無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當然對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欣慰并不是非要構成虐待遺棄罪才能請求賠償,只要一方存在這種行為,無過錯方就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這里需要把握一定的尺度和界限。(3)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雙方那個具有合法婚姻關系,如果雙方的婚姻被宣告為無效婚姻或者雙方僅僅是同居關系,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