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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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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配偶一方能否請求第三者返還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35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第三者并不是目前“中國式離婚”的最大動因。然而,由于混雜著“背叛”與“忠誠”,“道德”與“世俗”,第三者總是讓人感到很敏感的。在因為第三者導致的離婚訴訟中,多數都會涉及到給予第三者財物的情況。在此情況下,配偶一方總是會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物,而法官對于配偶的這種要求也傾向于予以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V狐貍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就夫妻一方將財產無償贈與第三者而言,贈與行為并非因為日常生活需要,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另一方面,這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夫妻中的受害方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的第三者返還財產。但婚姻律師沈輝認為在實踐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慎重處理。
一、第三者完全不知其交往的一方存在婚姻關系
當前社會上存在著一種“被小三”的現象,即所謂的第三者在與有婚姻關系一方交往之前以及過程中均不知其存在婚姻關系,其主觀上亦不存在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想法。于是,有觀點認為,此時被認定為第三者的當事人由于其在接受贈與時是善意的,并且也不具備破壞他人婚姻的主觀惡性,因此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保護其接受贈與的權利。
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三點:(1)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是善意的;(2)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支付了合理的對價;(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已經取得該財產,即動產已交付或不動產已經登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當第三者接受贈與是無論其是否基于善意,都不符合支付合理對價這一要件。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支付對價并不一定意味著金錢給付,也應當包含情感甚至肉體的付出。但是暫且不論這種情感的付出或肉體的付出能不能算作法律上的對價,就從現實生活中來說,情感是不能夠被量化的,并且這種情況是一種自愿的行為,行為人付出感情并不是為了取得財產。因此,第三者無論知不知道其交往的一方存在婚姻關系,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取得財產。
二、第三者主張給付款為借貸關系時應當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還會存在這樣的情況,即受贈人與贈與人惡意串通稱雙方 之家交付錢款的行為為借貸關系。雙方這樣做的母的就是為了保全增值利益,減少損失。面對這種情況,又該怎么處理呢?
(一)將嚴格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關系一方
在實際操作中,發生在雙方間的借貸關系往往是不為人知的,因此,如果案件雙方主張存在借貸關系,那么法院首先應當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關系的雙方。同時,這類可能存在的虛假債務與普通婚姻案件所產生的虛假債務最大區別在于,其資金往來是真實的,而借貸合意是虛假的。因此,法院在認定該債務是否存在時應當注意取證,嚴格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如無法提供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日常交易習慣、生活習俗方面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的可能
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如果雙方的證據都不能夠說明問題,那么可以從當事人是否書寫借條,是否約定還款日期,是否約定利息,是否進行還款等情形來判斷實為借貸關系的可能性。
(三)當贈與錢款以“勞務費”等形式進行支付時可否要求返還
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有配偶的一方與第三者都進行經營活動,此時雙方可能通過生產交易的方式支付遠超于一般服務費用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的配偶能否主張女方返還相應的錢款呢?
上述案件由于涉及了公司主體參與的情形而變的非常復雜。此時,法院應當審查依據交易規則及生活常理判斷雙方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常理,并且應當由被告一方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以說明其為該酬勞付出了何種勞動。若該方無法向法庭舉證,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在審理因婚外第三者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關于配偶一方能否主張返還一方贈與婚外第三者的錢款的問題,審理時的主要依據為,第一,是否超越配偶之間的家事代理權;第二,配偶以外第三人是否滿足善意取得。同時,在案件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應當嚴格第三人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