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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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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院可直接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事實隱藏等行為一方制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119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給予制裁的規定體現在第102條中。根據該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一翻追究刑事責任。本條素手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具體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而《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設定的條件有二:一是要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行為;而是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是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可見,本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條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要援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就應該完全符合其規定。因此,本條的規定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即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長豐、扣押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規定對實施隱藏、轉移等行為的夫妻一方進行制裁,而只有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時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