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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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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分別財產制協議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4 點擊數:49
一、案情
吳某與黃某在婚續期間,由于黃某不同意吳某經商,吳某堅持要經商,為此雙方約定:1、吳某在外經商期間的債權、債務均由吳某個人負責;2、共同財產中的居住房屋歸吳某所有(價值約20萬元)店面歸黃某所有(價值約20萬元)。雙方將上述協議交至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備案,并按上述協議進行了分戶登記。后由于吳某在外經商欠下40余萬元的債務。債權人鐘某要求吳某和黃某償還此欠款,黃某以與吳某有財產協議為由,不同意為吳某償還欠款。
二、分析
對分別財產制協議登記后能否對抗第三人,存在二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夫妻財產的約定雖經依法成立,但一般不發生對外效力。只有當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該約定對債權人才有法律約束力,為此,吳某與黃某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另一種意見認為,由于吳某與黃某在婚續期間雙方的財產約定已送至產權管理部門備案,又進行了分戶登記,具有公示性。為此,可以對抗債權人。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本條是關于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的規定。物權的公示是指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本案中,吳某和黃某的房產已進行了變動登記,故具有公示性,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權的變動。
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因吳某、黃某雙方進行財產的約定是家庭事務管理采取分別財產制的管理方法,故他們也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且吳某、黃某雙方進行財產約定在前,產生債務發生在后,故他們不存在逃避債務的法律事實。因此,他們的約定應當有效。
綜上所述,吳某和黃某的房產已進行了產權變動登記,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權已依協議進行了物權的變動的事實。既然推定第三人知道該協議,就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來處理本案,本案中的 分別財產制協議登記后能對抗第三人,即由吳某用其一方所有的財產來清償其在經營過程中的債務。
三、案情結果
吳某和黃某的房產已進行了產權變動登記,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權已依協議進行了物權的變動的事實。既然推定第三人知道該協議,就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來處理本案,本案中的 分別財產制協議登記后能對抗第三人,即由吳某用其一方所有的財產來清償其在經營過程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