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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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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虛假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2 點擊數:37
成都財產分割律師:沈輝
一、案情
原告孫某與被告劉某系夫妻關系,結婚后自建民房12間。由于孫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時虧損,為了逃避債務,劉某和孫某協議假離婚,待債務還清后再行復婚,孫某表示同意。當時的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為:存款四萬五千元歸孫某;房產一處,組合柜一套、雙人床一個、洗衣機一臺歸劉某。對其他財產未作處理。由于是虛假離婚,孫某離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繼續把工資交給劉某,同時交給劉某的還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資金40000元和2008年工資16000多元。和孫某后來發現劉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倆人開始分居,孫某租房另住。2009年3月,劉某把家庭承包的養殖小區及家中鋼管賣掉,把銀行存折內款項全部轉移,并轉移離婚協議中未處理的家庭共同財產。
原告孫某要求被告給付原告離婚協議中分到的45000元人民幣;返還2007年原告的工資款40000元及2008年的工資款16000元;退還原告2007年到期的分紅保險45000元;退還變賣養殖小區及鋼管所得40000元;歸還從家中轉移的物資。
二、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協議離婚,對于財產的歸屬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根據孫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離婚是虛假離婚,也無法證明孫某于2006年12月離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年的工資交付給了劉某。對于雙方未處理的共同財產,原告應提供相應證據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轉移的事實。鑒于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明,法院對原告的這部分訴訟請求不能支持。因此,對于孫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離婚協議中約定的45000元人民幣,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
?。ㄒ唬┮环N意見認為,可以認定孫某和劉某系假離婚。理由如下:
?。?)根據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判斷。離婚協議約定孫某取得存款四萬伍仟元。房產一處,組合柜一套、雙人床一個、洗衣機一臺歸劉某。其他財產未作約定。但是,根據孫某的訴稱,家中存有鋼管,共同承包養殖小區,并且相關證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對于數額如此巨大的財產,在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正常人,雙方不太可能不分割這部分財產,孫某也不太可能任由這部分財產留在劉某的房里。
(2)根據孫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實。孫某訴稱,由于是虛假離婚,沒有告訴雙方家長,也未告訴小孩,孫某自2006年12月離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008年10月底。雙方家長和孩子出庭證明了這一點。如果雙方不是假離婚,因為房子歸劉某所有,夫妻感情破裂,劉某不可能允許孫某繼續在家中居住將近兩年之久。
?。?)雙方父母和孩子均對離婚一事不知情。一般而言,離婚對雙方家庭和孩子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離婚之前要與父母商量,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要爭取孩子的同意。但是,雙方當事人父母對離婚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為雙方非常恩愛。孩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絲毫沒有感覺到父母離婚了。
依據以上三點可以判定,孫某和劉某真實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對于孫某訴請的假離婚的事實可以認定,對于婚后共同財產應該進行重新分割。
?。ǘ┝硪环N意見認為,無法認定孫某和劉某系假離婚。理由如下:
?。?)就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比例嚴重失調而言,并不能判定孫某和劉某是假離婚。一般而言,夫妻雙方離婚,都要對財產做出合理的分割,不會出現嚴重失衡的現象。但是,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有明確的認識。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或者脅迫的行為。對于這一點,孫某并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孫某只能證明離婚后繼續在家居住長達兩年。對于這種居住行為的定性,可以認為是假離婚,也可以認為是劉某出于善意允許孫某居住。單從這一點看,并不能證明離婚的虛假性,也不能證明孫某基于此而假意放棄了大部分財產。
(2)至于孫某虛假離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實,也不能說明雙方未曾離婚。正如上文所言,這種離婚后的居住權是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當事人沒有居住場所的,對方當事人要給予其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孫某離婚后在家居住長達兩年,雖然與法律規定三個月的期限相比相對較長。但是,作為一對長達十多年的夫妻,劉某出于善意允許孫某居住也是可能的。
?。?)雙方當事人父母和孩子對離婚不知情也很正常。盡管一般而言,父母和孩子應該知道離婚。但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父母不至于過于傷心,不把離婚告訴父母,也是離婚雙方的慣常做法,不足為怪。
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和證人證言,無法否認離婚協議的真實性,當然也就無法否認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約定的有效性。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這里的“上述行為”指: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由于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對分割是自我意思的表現。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表明劉某在離婚時對財產采取了非法手段。綜上所述,應認定雙方離婚時對財產約定的真實性。因此,對以上兩種意見,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
四、啟示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部分人,為了逃債,選擇假離婚。由于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期待著日后復婚,對財產的約定非常隨意。一旦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會弄假成真,不再復婚,少分財產的一方懊悔不已。但是,對于虛假離婚的判斷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退一步講,即使可以判定虛假離婚,對于財產的約定也無法否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勸告那些想通過虛假離婚逃避債務人,一定要慎重地選擇,不要折了夫人又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