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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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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工齡補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5 點擊數:28
離婚賠償律師
楊和妻子劉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結婚,由于企業轉型號,1999年,老楊所在的國營機械廠改制,機械廠一次性買斷老楊的工齡,于是老楊下崗了,企業給予老楊11萬元經濟補償。2014年5月份,老楊和劉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劉某同意,但要求將當年廠里補償我的11萬元的買斷工齡款及其利息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而老楊則認為這是廠里給他個人的經濟補償,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工齡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買斷工齡是指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國家統計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規定:“一次性買斷工齡所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性質上說屬于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因此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
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買斷工齡款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但是有一項概括性規定即“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則意味著當事人的權利。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個人財產,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你之所以能獲得買斷工齡款,原因是為當時年代的國企改革做出了貢獻和犧牲,而遭受利益損失被買斷工齡,是對你的另一種補償形式,體現了你的個人價值,因此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故而買斷工齡款不適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精神及原則上來說,工齡補償款是老楊的個人財產。
工齡補償金與個人的職業身份有關,是企事業單位對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國家統計局沒有將其統計為工資,認為這種費用不屬于勞動報酬性質,因此,買斷工齡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另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將該款完全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合理。那么,在離婚時,對此款的分配應參照軍人復員費、自由擇業費的規定處理。對此,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具體說,將你所得工齡補償金總額按照具體年限均分得出年均值,你的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你參加工作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以你們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剩下的即屬于你結婚前和離婚后的所得部分為你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