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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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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0 點擊數:5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者夫妻之間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約定能夠產生兩個方面的約束力:第一、對夫妻雙方的約束力。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財產的歸屬,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財產約定,侵犯對方的財產權利,否則就違反了協議的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是對第三方的約束力。在第三方知道約定存在的情況下,只能要求以背負債務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而不能要求以未背負債務的另外一方所有的財產償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夫妻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沒有進行公示,第三人并不知道財產約定的存在,在這種情況,就不能簡單的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即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張“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間存在財產約定的情況,故意要求以非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財產償還債務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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