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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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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什么是約定財產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06 點擊數:3
1、如何理解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的對稱。是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問題進行約定,并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
2、約定財產制有什么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限定在夫妻之間
(2)適用法律的特殊性:不適用《合同法》,僅可主用其規定。以身份關系為前提。
(3)內容上的特殊性:可涉及現有財產,也可涉及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不僅涉及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還涉及夫妻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一般的債權或物權合同的內容沒有這么復雜)
3、約定財產制的內容有哪些?
(1)約定的有效條件:
A、夫妻雙方需有締結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親自約定,不得代理;
B、須雙方自愿。否則無效;
C、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夫妻雙方的約定不得規避法律,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得規避扶養、清償第三人債務等義務。約定的財產不能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婚前或婚后都可);
D、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
口頭約定:沒有爭議的口頭約定認定為有效約定,但規避法律的除外。有爭議的,不承認效力。
(2)約定的內容:可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等;還可就財產的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加以約定。
(3)約定的時間:不受限制,婚前婚后都可進行財產約定。
(4)約定的變更、終止:可依雙方自愿,對約定進行變更與廢止;如果對財產約定進行過公證的,其變更與廢止,也要經過公證程序,才有法律效力。
4、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哪里?
優先適用的效力
對內效力:對夫妻雙方的約束力,是財產約定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后,不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
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的效力。對第三人有告知義務,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其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