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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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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15
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后,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方起訴離婚并請求法院按照離婚協議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此時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成為理論界爭議的焦點。單純的“有效說”或“無效說”均忽視了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條款的生效條件,除非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表示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是其生效的前提,否則應當泛指“離婚”,包括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也包括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協議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于離婚協議的成立與生效,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有較大爭議。筆者認為: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簽字時成立,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應當由當事人立約時的意思表示決定,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表示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生效前提條件的,那么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生效;如果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表示訴訟離婚是離婚協議生效前提條件的,那么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后離婚協議生效;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明的,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應當泛指“離婚”。
一、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 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系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二、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離婚協議的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在我國,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離婚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拒絕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么就不能登記離婚,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在達成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所附生效條件是指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抑或泛指兩種形式的“離婚”?
一種觀點(無效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筆者對此觀點并不認同: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誤解了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或 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的目的,扼殺了當事人對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選擇權。目前,有更多的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 法院離婚,不愿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原因有很多,如: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可以避免一方當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在給孩子辦理出國移民手續時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可以得到認可,而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則不行等等。這些原因足以促使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直接向法院起訴,希望法院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意見否定了這些協議的效力,草率認為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進而理解該協議的生效條件便是登記離婚,否認了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是為了訴訟離婚的可能性。其結果直接把當事人辛辛苦苦達成的協議變成一張廢紙,改變了雙方當事人的預期,極有可能再度激化夫妻矛盾,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否定了未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但是并沒有提到因一方當事人反悔導致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另一方當事人可否依據《合同法》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也沒有提到因一方當事人反悔導致離婚協議無效,另一方當事人可否以對方違背《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承擔過錯責任的問題。如果這些責任可以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意見是不是化解了一個矛盾,又把當事人帶入到另一個矛盾之中。第三,當事人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都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生效條件,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表示登記離婚是其生效條件,就不能簡單認定訴訟離婚不是其生效條件,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都是解除婚姻關系,不應有所不同。
另一種觀點(有效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決。”筆者認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規定過于武斷,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登記離婚是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因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將始終無法生效,無效的協議自然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同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過分強調了對當事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保護,不利于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違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目的,離婚登記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到場,否則不予 登記離婚。以此看來,我國《婚姻法》是允許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過程中反悔的,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降低沖動離婚的風險。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仍執意離婚,此時只能到法院起訴。我國《婚姻法》對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才是判決離婚的標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離婚協議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即認可離婚協議中關于離婚條款的效力,顯然突破了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違背立法原意。
綜上兩種意見,筆者認為,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要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法律沒有進行強制性規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有權決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夫妻雙方因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其中,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可以隨時反悔。一方反悔后,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能否生效,關鍵要看其生效條件能否成就。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明確 表示登記離婚是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那么現因無法完成離婚登記,該約定將始終無法生效;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未明確表示登記離婚是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那么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條款也 即生效。當然,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的問題上,原則上應依據雙方的協議,但如發現由一方撫養明顯對子女成長不利,法院應依法干涉。
二、常見離婚協議生效條件分析
《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要求,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交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否則,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所以,當事人意圖登記離婚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一般包括三項內容: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如上海市民政局格式文本的部分內容:
“男方與女方現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一、關于子女撫養......二、關于財產分割......(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從上述協議的內容很容易看出當事人立約時的意圖,當事人系“自愿離婚”,協議的目的就是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同時,“自愿離婚”又是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條款的前提,如一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突然反悔,拒絕繼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么該 協議因生效條件無法成就而不能生效。因此,本協議的生效條件就是登記離婚。
當事人自行起草的離婚協議一般如此表述:“男方與女方現因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雙方商定,對有關離婚事項達成以下協議: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二、關于子女撫養......三 、關于財產分割......”
上述協議中,“自愿離婚”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條款并列表述,“自愿離婚”并非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條款的前提條件。因此,無法從協議的內容上理解登記離婚是本協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自愿離婚”問題反悔,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確實感情破裂予以判決離婚,那么此時本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條件也即成就。因此,本協議的生效條件應當泛指“離婚”。
總之,離婚協議格式林林總總,內容五花八門。探討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首先要弄清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意圖。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該協議的生效條件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原則上應依照該約定,但違反法律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該協議的生效條件沒有進行明確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圖來確定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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