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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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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死亡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或者參照遺產分割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2 點擊數:55
死亡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參照遺產分割嗎?王某與其妻趙某育有一女二子,即被告王甲(女)、王乙和原告王丙,趙某于2001年死亡。王某于2010年6月2日死亡,喪葬費用自其遺留的現金中支付。2010年6月20日,王甲、王乙、王丙就父母遺產分配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王丙繼承王某名下房屋,王甲、王乙繼承王某遺留的現金。同年10月,王某逝前工作單位支付撫恤金64236元、喪葬費5000元,均由王甲領取。
2013年7月,原告王丙訴至法院,請求:
1、確認被告王甲所持有的王某病逝的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69236元為王某繼承人即王甲、王乙、王丙的共有財產;
2、依法對該財產進行分割,原告王丙分得其中的23078元;
3、判令王甲按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同期存款利率給付2010年10月1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
4、本案訴訟費依法分擔。被告王甲、王乙不同意原告王丙的訴訟請求,辯稱按照《協議書》的字面理解,撫恤金、喪葬費屬于現金,均應歸王甲、王乙所有。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用,帶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應當予以分配。喪葬費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后事的補助費用。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趙某先于王某去世,除王甲、王乙、王丙外,王某再無其他繼承人,故王丙主張死亡撫恤金歸其三人共有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王甲、王乙、王丙對死亡撫恤金享有平等權益,現王丙要求平均分割,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因死亡撫恤金由王甲控制,故應由王甲承擔給付義務。
喪葬費是用于處理喪葬事宜的補助費用,既然已從遺產中支出,該費用應歸于遺產,按照《協議書》約定應屬王甲、王乙所有,故對王丙要求確認喪葬費為三人共有并分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丙要求王甲支付逾期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王甲、乙雖辯稱撫恤金屬協議中的現金,王丙無權主張,但該費用的發放、領取系協議簽訂數月之后,與王某“遺留”的現金有別,協議亦未明確指出該部分費用,應視為協議中并未就此進行約定,故對王甲、王乙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王某的死亡撫恤金人民幣64236元由王甲、王乙、王丙共有;二、被告王甲向原告王丙給付死亡撫恤金人民幣21412元;三、駁回原告王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死亡撫恤金應否作為遺產處理,及如果不作為遺產處理,該如何分割。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一)遺產和死亡撫恤金的含義比較
遺產的定義,見諸《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依照該條規定,遺產具有以下特點:時間截止點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個人專屬和財產性,即以公民死亡時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為限。
死亡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家屬發給的費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均由單位給付一次性撫恤金。因此,死亡撫恤金有以下特點:以死者死亡為產生條件;一般需向財政報批,故發放時間在死亡發生后一個月乃至數月;發放給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含有一定精神撫慰內容。
(二)死亡撫恤金是否應作為遺產處理,應如何分割
關于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死者的遺產,該如何進行分割,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撫恤金應當屬于死者遺留下來的,可供有繼承權人分配的財產,屬于遺產,據此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割,故本案中的死亡撫恤金應由王甲、王乙、王丙三人繼承,每人分得21412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亡撫恤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方產生,不符合遺產應為生前取得的特點,并不屬于遺產。但現行法律法規對死亡撫恤金的分割問題并無明確規定,所以應該參照《繼承法》中遺產分割的規定進行處理,故本案中的死亡撫恤金理應絕對平均主義,由王甲、王乙、王丙三人繼承,每人分得21412元。
第三種觀點認為,一次性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撫恤和經濟補償,帶有精神撫慰的性質,并不屬于遺產。其分割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條例的規定,發放給死者的直系親屬或死者生前供養的人,故本案中的死亡撫恤金應由王甲、王乙、王丙三人共有,具體份額可參照其對死者的贍養、照顧等情況適當予以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