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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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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圓桌法庭:探望權行使的新方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22
【基本案情】
甲(男)、乙(女)于1995年8月登記結婚,1999年5月9日生一女丙(隨甲姓)。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0年8月經法院調解離婚,丙由乙撫養。后丙改名,隨乙姓。甲、乙因探視權問題發生矛盾,甲訴至法院。要求甲每兩周探望女兒丙一次,每次周五丙放學后接回家,次周周一上午送丙到學校。
乙辯稱,甲懷疑女兒非其親生,此前從未主張過探望權。乙已再婚,乙及丈夫丁生活上非常關心女兒,對學習也很重視。女兒丙并不知道丁系繼父,現其在讀高中,是學習的關鍵階段,知道身份情況后,會對其精神造成極大打擊,影響其學習,希望甲待高考結束后再探望女兒。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甲、乙離婚后,雖孩子隨乙共同生活,之前甲也未探視過孩子,但現甲要求探視,依法有據,應予準許。探視方式、時間,根據有利于孩子學習、生活及甲、乙實際情況確定。據此,判決甲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五時至乙處接孩子,同周周日晚五時將孩子送至乙住處,乙應予協助。
乙不服原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本案重新處理。
【二審判決】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從維護丙身心健康及不影響丙高考的角度出發,雙方于2015年1月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甲在女兒丙18周歲前暫不行使探望權。乙應在2015年(2015年2月19日前、5月9日至17日之間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間)三次與甲溝通丙的生活及學習狀況并向甲提供丙的生活照片不少于3張,視頻不少于3分鐘;之后每年兩次(5月9日至17日之間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間)與甲溝通丙的生活及學習狀況并向甲提供李瑤的生活照片不少于3張,視頻不少于3分鐘,均發至甲的郵箱;2、乙放棄向甲追討丙的撫養費;3、雙方無其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