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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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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后無法行使探視權 男子拒付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52
協議離婚后,前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不盡撫養女兒的義務,被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變更女兒撫養關系并給付撫養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變更婚生女小王撫養關系,小王由原告劉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從2014年9月1日起至小王獨立生活時止;醫療、教育費憑發票原、被告各半承擔,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金壇湯莊人王某與劉某于2003年8月5日結婚。女兒小王于2004年5月3日出生。2011年8月11日兩人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王某撫養,劉某有權探望女兒。如有一方不好好撫養女兒,對方有權依法變更撫養關系。離婚后王某未按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不盡撫養義務。女兒小王一直隨母劉某生活。后王某為生計外出打工,失去聯系,下落不明。如今劉某已再婚,建立了家庭。為變更女兒小王撫養權及要求王某承擔撫養費,劉某訴至法院。
原告劉某訴稱:其女兒小王于2004年5月3日出生。2011年8月11日其與被告王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后被告沒有履行離婚協議,一直未撫養女兒小王,亦未給過撫養費。現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失去聯系,下落不明,無法就變更女兒小王撫養權及給付撫養費達成協議。如今已十周歲的女兒小王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其生活。為使次女能像正常孩子一樣學習、生活和成長,請求判令變更婚生女小王的撫養權改由其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800元,醫療、教育等費憑發票各半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婚生女的撫養權有明確約定,女兒小王由被告撫養。被告作為父親,理應履行撫養義務,但離婚后被告未將女兒小王帶在身邊獨自外出打工,失去聯系,下落不明,不盡撫養義務。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本案中,女兒小王在原、被告離婚后未隨被告生活,一直由原告撫養,被告未盡撫養義務,原告現具有撫養女兒小王的能力,且十周歲的女兒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可見原、被告及女兒的情況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情形。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學習和成長等因素考慮,女兒小王隨原告生活較適宜。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給付800元撫養費顯過高。根據當地生活水準及被告收入,酌定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較適合。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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