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關系無法自認,法院需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婚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45
【法律依據】
雖然我國在1994年取消了事實婚姻,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存在事實婚姻,法院也會受理一些有關事實婚姻的糾紛。法院在判斷事實婚姻的時候一般會考量兩者之間共同居住的時間長短、對外是否是否以夫妻關系相稱等因素,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頒布為限,在此以后的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均不認定為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為1994年2月1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均滿足結婚實質要件,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對于構成事實婚姻的,因事實婚姻引起的子女撫養、繼承問題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事實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離婚時由雙方協商撫養,協商不成的,哺乳期間的嬰兒原則上由女方撫養,男方按照每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嬰兒的撫養費;如果男方的經濟條件好,可由男方撫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爭取子女的意見。
【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
被告:陳某
原被告于1993年5月起開始同居生活,其后生育有一子,取名陳某某。2004年12月左右,原告離家外出務工,期間再未回家與被告共同生活。現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訴訟中,原告、被告均未提交結婚登記證明,原告稱在1993年雙方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原告將結婚證撕毀,對此被告予以認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結婚登記時國家行政行為,不以當事人的自認而形成,原告提交西充縣雙江鄉南陵寺村證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證明不具有證明結婚登記的效力,原被告提交雙方已登記結婚的證據證明力不充分,法院無法認定原被告經登記結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結婚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結婚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的規定,原被告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時候早于1994年2月1日,亦應當按照事實處理,原被告的婚姻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婚后生育有一子陳某某,現已經成年,在陳某某成年之前,原告已經外出務工,多年未歸,由被告一人將兒子撫養成人。雙方對已經分居多年的事實予以認可,被告否認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也未提交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李虎。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樊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提示你,法律認可了事實婚姻的效力,且沒有特殊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既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應當同等的對待。所以在構成事實婚姻關系時,除了要滿足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也要排除婚姻無效以及可撤銷婚姻的否定條件。事實婚姻的解除也是需要通過法定的方式,在行政部門或者到法院起訴的方式。沈輝律師提示你在實踐過程中,民政部們往往是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的。關于事實婚姻的財產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處理。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繼承或者受贈與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被認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勞動生活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者獲贈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對于事實婚姻關系引起的子女撫養,繼承問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事實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離婚時由雙方協商撫養,協商不成的,哺乳期間的嬰兒原則上是由女方撫養,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若是男方經濟條件較好也可以由男方撫養,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關于事實婚姻期間的繼承問題,依照《婚姻法》《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應按照優先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