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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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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居住問題無法解決,分居十年法院仍判不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52
【法律依據】
在實踐審判過程中,以雙方分分居兩年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見,但是這一理由有時候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即使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分居超過兩年,也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雙方是否離婚,還是以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的依據。分居只是夫妻感情劈裂的一種表現而已。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由上述規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但是并非分居兩年就一定判決離婚。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
被告:蔡某
原告林某與被告蔡某于1983年年初自行相識戀愛,與1984年5月14日登記結婚,于1989年5月30日生育有一子名為蔡某某。在婚前與婚初,雙方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雙方因生活瑣事于經濟問題產生矛盾。2004年6月3日,被告擅自將其單位在其婚后分配給雙方并購下產權的本市某某路xx號xx室房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人民幣350000元,雙方的矛盾因此加劇。2004年9月16日,原告曾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身判決。另雙方已經分居十多年,法院判決之后,雙方仍然分居生活。
【法院審理】
原被告雖然是自主婚姻,但雙方未能解決生活矛盾,被告擅自將住房抵押給銀行并向銀行貸款更是加劇了雙方的矛盾,現雙方實際分居已達十多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前一次離婚請求之后,雙方也是仍然在分居,說明雙方的感情要修復確實十分困難,但是雙方目前僅有一套住房,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雙方離婚后的居住問題,原告的房屋處理意見在被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沒有依據,故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訴請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判決林某要求與蔡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成都婚姻律師認為,締結婚姻的目的是在于雙方當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這是與婚姻的宗旨是不符合的,也說明了夫妻無法共同生活,感情確已破裂,也正因為此種原因,多個國家的法律將夫妻分居達到法定的期限作為一種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在我國《婚姻法》第32條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沈輝律師提示你,根據法律的規定,分居達到兩年就判決離婚的條件有以下幾個條件:(1)在客觀上雙方分開居住,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所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對《婚姻法》第32條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一條款中的“分居”定義為“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負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若是雙方確實客觀上并未共同生活,這就應該認定為夫妻雙方處于一種分居的狀態。(2)主觀上雙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說兩人是因為感情因素導致的分居,而非是其他原因。(3)時間上要求分居已滿兩年,在我國的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分居制度,我國法律中的“分居”是一個事實行為,并非法律行為,那么分居的時間是怎么起算的呢?若是雙方不存在爭議的,應從有雙方認可的時間起算,若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從有證據證明的時間點開始計算。(4)有證據加以證明,關于分居的事實,根據《證據規則》第2條的規定,應當由主張雙方分居的一方進行舉證。證明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分居的事實,雙方開始分居的時間以及上方分居的原因等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