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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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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無業丈夫患病難愈遭嫌棄 妻子訴離婚未獲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4 點擊數:48
【摘要】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間應該相互關愛,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而原告覃某(女)卻在其丈夫患有多發性結腸腺瘤尚未治愈時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日前,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覃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情再現】
經審理查明,原告覃某與被告雷某某(男)原為貴糖集團公司員工,1991年在同一車間工作相識并自由戀愛,1992年1月15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4年4月2日生育了女兒雷某。2004年被告被公司辭退后,曾到某縣糖廠工作三年,2007年回來后因無固定工作和收入,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11年11月起,被告經醫療檢查確診為多發性結腸腺瘤,經住院做手術后病情會反復發作,不能工作和過正常的夫妻生活,導致夫妻關系失和。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未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生育了女兒雷某,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畢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被告無固定工作和收入,且身體患病未治愈,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為此雙方發生爭吵,導致夫妻關系不和睦。鑒于雙方發生糾紛時間不長,只要雙方從主動承擔各自的責任,加強溝通和交流、互諒互讓,相信夫妻關系完全可以改善。就原告目前主張的事實尚難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