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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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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贈“小三”40余萬元 妻子起訴獲返20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6 點擊數:8
【摘要】
丈夫贈與“小三”40余萬元后被妻子發現,妻子將丈夫與“小三”雙雙訴至法庭,請求返還財產。近日,某縣人民法院調解了該起撤銷贈與糾紛案。
【主要案情】
2014年3月,原告張某(化名)無意間發現其丈夫王某(化名)與被告阿麗(化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后通過調取丈夫的銀行流水得知從2012年4月開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某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的方式贈送給阿麗人民幣共計40余萬元。張某認為丈夫贈送給阿麗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贈與行為。
【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站在公正和充分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耐心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最后雙方終于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阿麗返還原告張某人民幣20萬元,原告張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承辦法官認為,《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對重大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人意志而擅自處分。本案中王某贈送財產給阿麗的行為就構成擅自處分,其行為侵害了妻子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因此該贈與行為部分無效,且無論是根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還是擅自處分為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規則,阿麗都需返還該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