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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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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再婚老伴去世 七旬繼母與五繼子女爭撫恤金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6 點擊數:7
【摘要】
再婚的老伴去世后,為爭奪10萬余元的死亡撫恤金,年過七旬的劉金枝將老伴的五個子女訴至法庭。4月16日,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共有財產分割糾紛案,依法判決劉老太分得撫恤金2.3萬元。
【主要案情】
原告劉某系五被告之父李某的再婚妻子,雙方于2004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單獨居住生活。其再婚時五被告均已成年。2014年李某突患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生前原、被告均盡到了撫養及贍養義務。李某去逝后,喪葬費均由五被告分攤,原告劉某享受國家按政策規定給予的遺補每月288元。且原告劉某從五被告處領取生活費四個月,每月600元。原告劉某另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李某去逝后,國家按政策規定給予李某一次性撫恤金及喪葬費10.8萬元,其中喪葬費為5000元。該款已下發到鄉人民政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因病去逝后,國家按規定給予其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應系給予其配偶及其子女經濟補償及精神撫慰。撫恤金分配應由配偶、子女協商解決。因雙方協商無果,作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被告雙方均對李富貴生前盡到撫養及贍養義務。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鑒于原告劉金枝年歲已高,可以考慮適當多分。因原告享受國家給予的遺補,且其另有親生子女,其要求分配8萬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撫恤金部分10.3萬元,按照本案客觀實際,原告劉金枝分配2.3萬元較為適宜,五被告每人各分配1.6萬元。喪葬費5000元,由于五被告已實際支出,應由五被告享有。
律師提醒:撫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的財產權,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
對撫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位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