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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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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戀人分手了,別墅歸屬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12
曾經的戀人,為共赴美好生活購買房子。一朝分手,對簿公堂爭房產。日前,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該案,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原被告均服。
【案情簡介】
原告小李、被告小唐原是戀愛關系。唐某某是被告小唐父親。2011年1 月,唐某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一份認購書,載明唐某某購買位于鎮江市新區某山莊一幢近300平方米的別墅,購房定金為5萬元。次日,唐某某將5萬元通過中國銀行現金繳款的形式給付房產公司。后唐某某提交一份申請給房產公司,載明申請將認購書上的名字變更為被告。原告亦在該份申請書上簽字。2011年2月,被告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總金額為185萬。被告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房款60萬元;2011年3月,以銀行貸款形式支付余款。當日,房產公司收回唐某某手中的5萬元定金收據,并向被告出具了60萬元首付款發票。同日,被告與中國銀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中國銀行向被告貸款用于支付該別墅。貸款期限為30年,采用按月等額本息還款的方式。同時,原告向中國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函,載明借款人被告向中國銀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承諾人原告無條件按銀行要求履行償還義務。2011年4月,原告以自己的農業銀行卡支付契稅。2011年5月,鎮江市房產登記管理中心頒發房產證,該房屋所有人為被告。2011年6月,鎮江市新區房產管理局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交款人為被告。2011年10月,鎮江市房產登記管理中心為中國銀行頒發了該房產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2011年4月起,以被告為戶名的賬號持續向中國銀行償還購房貸款。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該賬戶還貸12次共97331.64元; 2012年5月至今,原告持續償還購房貸款。2011年7月,原告與裝潢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原告實際支付裝修費用183萬。裝修結束后,原告和父母入住該房屋。
【法院判決】
法院里后認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案訴爭房屋,原、被告未約定共有份額,而購置費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資,應按出資比例確定原、被告所有權份額。本案訴爭房屋購置價款分為四部分。一是定金5萬元,二是首付款60元,三是貸款120萬元,四是是購房雜費62796.7元。
關于定金5萬元。應認定5萬元定金由被告之父支付。而購房合同署名為被告,可視作被告父親對被告的贈與,該5萬元應認定為被告出資;關于首付款60萬元。原、被告均稱自己支付了該款。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各自支付首付款項,應認定為原、被告共同出資相對,各占50%份額;關于貸款120萬元。2012年5月以前還款10余萬,雙方均未能證明系己方償還,應認定該為原、被告共同出資,各占50%份額。2012年5月以后償還貸款部分,雙方均認可為原告償還,法院予以認定;關于房屋雜費62796.7元,該款是通過原告的農業銀行卡支出,應認定為原告出資。據此,判決爭議房產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有81.05%份額、被告占有18.95%份額。房屋尚欠貸款部分由原告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