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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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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家人放棄遺產繼承,妻子承擔全部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26
【基本案情】
原告劉發生于5月31日拿著其與趙明之間的欠條向法院起訴,該欠條上寫明簽訂借欠款合同的時間是2011年2月9日,雙方約定借款人趙明每月向劉給付利息7000元。后來由于趙某離世,劉要求趙的家人還款。劉某向法院訴稱要求趙明父母、妻子和兒子4名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趙某家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同時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經過庭審質證,法院認為:趙明向原告劉發生借款3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此事實沒有爭議。且該借款發生在趙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明妻子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應由丈夫個人償還,所以應對該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其他3名被告明確放棄繼承,對趙明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按約定支付每月7000元利息的請求,因該利率沒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被告趙明妻子應償還給原告劉發生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000元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判決履行時),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其他3名被告不承擔承擔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800元,也由被告趙明妻子負擔。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以此來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二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如果趙明的妻子不能夠證明趙明所借欠款為其個人債務,則應對該欠款承擔還款責任。《繼承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責任,放棄繼承并不影響其債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