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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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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外情中丈夫自殺 發妻訴第三者索賠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36
【案情簡介】
原告小鄭與其丈夫阿倫(化名)于2007年登記結婚。2012年6月,阿倫與被告小艷相識后發展為不正當的男女朋友關系。2012年12月2日晚上,阿倫在被告小艷家中被刀刺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但次日因“肝貫穿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機關因原告小鄭的報案介入調查,小艷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稱,事發當晚由于小艷提出和阿倫分手并要求阿倫償還借款20萬元被其拒絕,當時阿倫情緒激動、更自行拿起水果刀刺向腹部受傷,最終不治身亡。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無證據證實死者死亡有他殺嫌疑,故依法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決定不予立案。但是小鄭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庭審理】
在該案的庭審當中,原告提出被告與阿倫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間產生矛盾導致阿倫死亡,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死者妻子的合法權益,并導致原告家庭破碎。
被告小艷辯稱,阿倫的自殺行為是其死亡結果的原因,被告并不存在過錯,不應對其死亡承擔責任;事發后被告及時對阿倫實施了救助并向醫院交納了3萬元治療費用,已盡了朋友應盡的義務。
法院認定被告在明知阿倫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之保持不恰當的男女朋友關系,確會對原告與阿倫之間的婚姻家庭產生不利影響,被告應對此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但 是,現無充分證據證實阿倫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確實過高,法院酌情調整為3萬元。鑒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原告主張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金作出相應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對此作出賠償,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規管第三者法律無明文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婚姻關系破裂時,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導致婚姻家庭關系有所損害時,對第三者的不當行為應如何規管。
【法院判決】
本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作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