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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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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如何維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94
【經典案例】
劉菲與王海于2005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2011年8月份夫妻購買了位于海淀區14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價款420萬元。2011年12月辦理了房產證,房產證房屋產權人一欄中登記為:“王海個人單獨所有”。2013年1月王海通過中介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程某,雙方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售價為700萬元。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雙方于2013年2月13日到海淀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妻子劉菲于2013年12月提出離婚,要求分割該房屋才發現該房屋已被王海私自出售,劉菲將如何維權?
【律師分析】
本案的馬律師接受原告劉菲的委托,對案件進行了仔細的分析,程某從主觀上市善意購買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700萬元的合理對價,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屬于善意第三人。劉菲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追回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劉菲的損失只能在其離婚時向其丈夫王海主張賠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一審最終判決王海向劉菲賠償房屋價款350萬元。王海表示不上訴,接受一審的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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