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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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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外嫁女兒能否繼承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33
【案情介紹】
2005年,海南省某縣法院審結一起女兒狀告自己老父親引發的確認遺囑效力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女兒所持有的其弟書寫的遺囑合法有效,并責令被告女兒的父親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與原告系父女關系,76歲的被告也就是父親是廣州一公司退休職工。父親與其妻生有三個子女,其長女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長子因病前往醫院治療。同年11月17日,其長子書寫遺書一份交給姐姐(原告),該遺書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姐姐,并自愿將其本人所有的財產贈與姐姐。遺囑書寫過程中,前兩行為藍色圓珠筆書寫,后改用黑色水筆寫完。 2004年12月2日,長子病逝。原告女兒及被告父親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事后,原、被告雙方在死者遺產處理問題上產生分歧。為此,原告女兒向法院狀告父親,請求法院確認其弟所寫遺書的效力。
另查明,被告父親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長子無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讀書的兒子。
【法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女兒訴稱,我大弟生前立有遺囑一份,明確其遺產全部歸我繼承,但我父親卻拒絕承認該遺囑的法律效力,現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
被告父親辯稱,我并不清楚我大兒子生前寫遺囑的事,盡管我大兒子死后無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個正在讀書的兒子,是我家的孫子,死者的遺產是我家的,即使大兒子無子女繼承也應由其侄子繼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習俗不應再享有繼承權;同時,該遺囑既是兩種筆墨書寫又有涂改現象,故請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處分權。農村習俗與法律相沖突時,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律規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時,書寫遺囑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原告,并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原告,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該遺書雖有涂改,但無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響遺書的效力;因而,應依法確認死者所寫遺書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