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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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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無過錯方”自己制作的視聽資料的證據效力如何判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35
在實踐中,《婚姻法》第46條所賦予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能否實現,還有賴于無過錯方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質控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因為在司法程序中,我們所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就《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情況而言,“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議案在證明上有加大的困難。從司法實踐中的情況看,由于“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常常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故其證明往往要通過視聽資料這種證據形式。而視聽資料由于其取得的特殊性以及易造假性等特點,法院常常需要仔細斟酌才能認定其效力,這也使得受害配偶再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中處于非常困難的地位。
從證據的來源看,視聽資料要么是通過公開制作的方式獲得,如會議的錄音錄像等;要么就是通過秘密制作的方式獲得,如通牌的錄音錄像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阿諾為證據使用的批復》的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根據2001年12月6日的《證據規則》第70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星飯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其中的差異。應該認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據的心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受害人舉證的苦難和窘迫。但需要注意,“無過錯方”用作證據的視聽資料必須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這里的“合法手段”并不必然排斥“秘密制作”或“私下制作”的手段,也就是說秘密制作或私下之所并不一定都是非法手段,而要區分情況。比如,秘密地在第三者的住所安裝針孔攝像機所取得的視聽資料,強行進入他人住所進行“捉奸”而當場拍攝的視聽資料等無疑都屬于通過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視聽資料,因為二者都侵犯了他人對其住所的所有權和氣隱私權。但如果是配偶再與自己通電話時而進行錄音所取得的證據,無疑就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只要經過質證沒有其他問題,法院就應采納。此外,跟蹤配偶之后再公共場所拍攝到的配偶與婚外異性的過分親昵行為應該也屬于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因為公共場所的行為沒有隱私可言,因而并沒有侵犯其隱私權。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證據尚不可作為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