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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0條【補償】規定的內容介紹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4 點擊數:381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條文內容介紹:
離婚時的家務補償是指約定實行婚后財產分別所有的夫妻,在離婚時對家庭盡義務較多的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的豬肚。補償制度的建立意味著法律對家務勞動及協助對方工作做出了價值肯定的評判。在夫妻實行分貝財產制時,由于一方創造的財富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分享,因而對從事家務較多的一方就明顯不公。這時候法律如果不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平衡,就等于容忍一方無償地占有另一方的勞動,顯然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不利于婦女權益(大多數承擔家庭較多義務的一方是女性)的保障,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穩定。所以,補償制度的建立是達到社會公平正義和實現男女實質平等的必要手段。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補償制度,也是我國法律進步的表現。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對家務勞動和夫妻的協助在財產處理上做出價值補償的規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補償請求權的要件。
依據本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下列情況下取得補償請求權:
(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書面約定是指夫妻歸屬的約定采取書面形式。“婚姻存續期間”結識上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夫妻在結婚登記時或在結婚以前就約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各自所有:其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才簽訂書面合同規定以后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的全部或部分期間內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單獨享有所有權。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屬之。夫妻約定婚前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屬于之。
(2)夫妻一方為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
較多的義務是指一方從事的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務勞動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所花費的時間上都比對方多,或一方協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從對方得到的協助多。依據舉輕明重的解釋方法,一方準們從事家務勞動或專門協助對方工作的當然包括在內。
2、補償請求權的行使。
(1)行使的時間。依據本條的規定,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離婚時”。離婚時是指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
(2)向對方請求。依據本條的規定,請求權人“可以向對方請求”補償。向對方請求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并提出。如果當事人符合條件而未提出時,法院應行使釋明權。
3、補償的數額。
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該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人民法院應該在調解書中予以記載。調解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應斟酌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給對方提供幫組的多少等因素加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