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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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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0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或者將子女列為房屋共有人,這是社會生活中國常見的現象,也是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的情形。在我國的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中,對父母子女之間的財產向來是一體看待,并不嚴格區分。父母會出于種種的考慮,在房屋上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還有一些較為富裕的父母,趁著手頭有富余資金的時候,趕緊為未成年子女添置將來生活必要財產。但是,當父母離婚時,必然會涉及到房屋產權的問題,那么單獨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的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那么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
被告:趙某
原、被告于1995年2月登記結婚,2000年7月生育一子李某某。近年來,雙方因故產生矛盾,之后分居。分居期間,兒子隨被告共同生活。雙方曾于2005年4月購買某地的一套房屋,登記于原、被告雙方名下、2007年2月,房屋權利人由原、被告變更為雙方之子李某某,目前該房屋由被告趙某及其兒子李某某居住。李某認為,當初將房屋變更至子女名下,主要考慮到夫妻雙方都在經商,為了規避商業風險而為之,并非原、被告對子女的贈與。趙某則認為該房屋是夫妻購買之后,基于為子女購置房產大好基礎的意愿將房屋贈送給子女。
【法院審理】
受理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關于該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執一詞。法院認為,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的確存在一定特殊性,從家庭親情倫理的角度出發,分割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容易造成父子之間的不和睦。最終,原告經過考慮,向法院提交申請暫不主張該房屋的分割,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依法予以準許。
【法律分析】
對于產權人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的情況,我國法律對此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實踐中也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存在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房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房子的產權歸屬以產權證登記為準,只有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雖然未成名子女并沒有出資,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將房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就認定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未成年子女雖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接受贈與是一項民事權利。公民的民事權力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贈與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實際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而應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此種情況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此種觀點的原因在于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需要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觀表現形式,通常不動產物權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但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應區分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一旦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內效力則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權利人。
實踐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有時將房屋產權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這并不意味著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這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的規定是有差別的。原因在于子女未成年時其行為的意思表示都是由其監護人確認的,有時甚至都不知道購買房屋的事實,而監護人本身就是房屋的出資人,因此,此環節中缺少子女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的明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
有人還提出一個問題,如果夫妻以子女名義購房時子女尚未成年,但是房屋分割時子女已經成年,是否可以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操作?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行為是否存在明確的意思表示,應該以行為作出之時的意思表示作為考量,而不能進行后推。在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時子女沒有能夠表達知道是贈與并且明確接受的意見,因此該財產仍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