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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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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被隱瞞財產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4
2003年2月,張某前夫周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法院審理后判決離婚,并就當時有證據的財產進行了分割。可最近張某有證據證實,周某在起訴離婚前2個月,將從公司取得的分紅15萬元以定期存款的方式,隱瞞這筆夫妻共同財產。現周某終于承認,但聲稱事過多年,如果張某起訴也過了時效,不會獲法院支持,愿意補償張某1萬元。張某當然不同意。請問,張某還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嗎?
【案情分析】
如果張某和周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后所得歸屬未曾進行書面約定,則周某在離婚前獲得的這筆15萬元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后應由兩人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案情結果】
如果張某和周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后所得歸屬未曾進行書面約定,則周某在離婚前獲得的這筆15萬元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后應由兩人進行分割。
【相關法規】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