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的必備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18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有一些男女的婚姻是屬于無效的,而法律上的婚姻是有一些必備條件的。婚姻律師沈輝介紹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是指結婚時必須完全具備、缺一不可的條件,又稱結婚的積極要件。
一、婚姻的主體為異性男女
婚姻的自然屬性決定了婚姻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婚姻關系應當建立在男女兩性之間,唯有男女異性結合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雖然有得國家通過立法承認了同性婚姻,但我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禁止同性之間結婚,我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為同性戀者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通過手術改變性別的公民,在更改了戶籍身份證上的性別后,可以與異性結婚。
二、結婚必須有男女雙方合意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前提。《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見,結婚必須有男女雙方合意,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其包括以下四層含義:
(1)它強調結婚不應附加條件。感情是結婚的基礎,是維系婚姻的紐帶,結婚不應當受金錢或其他社會勢力的控制與影響。
(2)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雙方要求結婚的意思表示與其內心的結婚愿望相一致,即結婚的表示是雙方內心愿望的真實反映,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須經過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任何受干涉、受脅迫而導致的與當事人內心愿望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都是不真實的。有關結婚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可能導致婚姻的無效或可撤銷。
(3)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結婚是確立當事人雙方夫妻身份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具備結婚的行為能力,即男女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具有結婚的意思能力,具備享有婚姻權利、承擔婚姻義務的資格,同時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
(4)合意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結婚是要式法律行為,結婚合意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表示才發生法律效力。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進行登記,始為有效;當事人雙方在其他場合,以其他方式表達的結婚的合意,均不產生法律效力。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民有權決定其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婚姻自主權并不排斥當事人就個人問題向親朋好友征求意見,也不排斥親朋好友從關心愛護的角度出發提出有益的意見和建議。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的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只是側重形式上的自愿。至于這種自愿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并不也無法加以過問,只要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就認為是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是結婚年齡的下限。對結婚年齡下限的強制性規定幾乎是世界 各國的立法通例。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法定婚齡的規定具有強制力,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或雙方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不得結婚。
婚姻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與其相聯系,確定法定婚齡應取決于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發育情況和智力成熟情況,同時還包括一定地區的氣候、地理條件等影響。在不同的地區和不同民族中,人的發育期和成熟期并不完全一致。在確定婚齡時,應考慮男女這種生理、心理特點,尊重自然規律。因為,只有到達一定的年齡,自然人才具備適于結婚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擔負起對子女、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及民族習慣等的要求。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在結婚年齡上有自己本民族的風俗習慣。我國《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我國少數民族大都有早婚的習俗,為了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法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在結婚年齡方面適當放寬。不少少數民族地區在結婚年齡上制定了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將法定婚齡作了適當的降低,一般規定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
實踐中,有的地方以晚婚年齡代替法定婚齡,對已到法定婚齡而未到晚婚年齡申請結婚的男女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這是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國家提倡晚婚晚育,是為了控制人口的過度增長、提高人口素質而制定的鼓勵性、倡導性的措施,而非強制性的規定。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要求結婚,只要符合其他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應為其辦理結婚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