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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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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對《婚姻法》第5條【結婚自愿】的解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6 點擊數:7
《婚姻法》第5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于結婚必須雙方自愿的規定,內容與1980年婚姻法的第4條一致,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第5條規定的就是結婚必備條件之一——必須男女雙方自愿。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結婚必須產生于雙方的同意,即兩個自由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國婚姻立法一直將歡飲自由作為其基本原則之一、以雙方完全自愿為條件是結婚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也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個含義:
1、結婚是男女雙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內涵而言,是那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因此,結婚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雙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條件,不允許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的強制。
2、結婚是男女雙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獨立的原則,婚姻的產生必須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其他任何人無權干涉。及時當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對當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議,是否締結婚姻,應由當事人本人自行決定。
3、結婚是男女雙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強同意。當事人如果附加條件地予以同意,只會埋下不和的種子,給當事人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隱患。
4、結婚是以確立婚姻關系為目的進行的自愿結合。結婚是男女雙方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于他們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思,以結婚為收單,達到其他目的,則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本人的權利。但法律并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對當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議。
二、陶文的立法目的及索要解決的問題
《婚姻法》總則第2條中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而第5條對”結婚必須雙方自愿“進行規定,正是對該項基本原則的一個具體闡述。婚姻自由即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我國婚姻法一貫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本條正是對婚姻自由原則中的一方面——結婚自由的規定,是對結婚實質條件中的一個必備條件愛你的闡述。
結婚的實質條件即結婚的法定條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又稱積極要件,是當事人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按照《婚姻法》的體例,總則后的第二章對結婚進行規定,首先就是對結婚的法定條件進行闡述,本條就是對兩個必備條件之一進行的規定,即必須具有結婚的合意。這樣名當事人雙方建立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才能結婚,公民的結婚自由權從而得到了切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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