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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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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父母阻撓結婚,違反婚姻自由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23
陳某在一次網絡聊天時認識張某,遂產生感情準備結婚,當她把男友帶回家見父母時,父母嫌棄張某沒有經濟實力,以網上沒好人為由極力反對二人戀愛 。陳某的父母在勸說無效的情形下,將陳某關在家里不讓其出門。2006年12月,陳某離家出走與張某同居。家人四處尋找發現其住處后,找來親戚不分晝夜地打電話勸說,且對張某進行騷擾辱罵。2008年1月,陳某和張某去辦理結婚登記時,被民政部門告知必須提供戶口簿。隨后陳某請求父母提供戶口簿給自己,可是父母不但不同意,還要求她支付18年的撫養費,每年按3000元計算。陳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父母提供戶口簿。
上述案例,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完全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我國《憲法》第49條中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通則》第103條中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婚姻法》第2條也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受法律的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項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主要有兩個內容:(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強迫、欺騙、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辦及非法干涉;(2)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亦有兩方面的內容:(1)夫妻雙方有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2)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提出離婚,是當事人的一項自由權利,但是否準許離婚,則須有國家的干預,不能由當事人任意決定。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的原則、程序、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既是對離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對行使離婚自由權利的約束。
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規定: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1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是對法律所禁止的、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的規定,是從另一個方面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必要補充。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錢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在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不是出于財產上的目的和動機,如果包辦者從中索取大量財物,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阻撓、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婦再婚、干涉和反對男到女家落戶、干涉非近親的同姓結婚、阻礙或脅迫他人離婚等。成都婚姻律師沈輝提到在實踐中,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現象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尤其是子女,因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或者出于財產利益上的考慮等原因,對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較嚴重,甚至有的子女對再婚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為更好地體現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權益的基本原則,《婚姻法》第30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3.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索要一定的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索取財物的主體一般是婚姻當事人一方,有時也發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財物的情況。男女雙方對結婚基本上是自愿的,結婚的意思表示也基本上體現了他們的個人意志。但這種婚姻關系在性質上違背社會主義婚姻的基本要求,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屬于違法行為,因此我國《婚姻法》予以禁止和反對。在現實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比買賣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廣,其危害不可忽視,必須嚴肅認真地加以處理。在處理時,一般以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所發生的財產糾紛,一般應責令索取財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還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