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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認定及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4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不僅有無效婚姻還有可撤銷婚姻。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違背當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一、撤銷婚姻的事由
我國《婚姻法》第11條中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根據這一規定,導致婚姻撤銷的原因只限于被脅迫結婚的情形,即一方或雙方在被脅迫無奈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而締結的婚姻。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也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結婚自由要求當事人雙方以締結婚姻的內心自愿為前提,且雙方當事人以表示要一致。如果一方或雙方因受脅迫而產生恐懼,不得不違心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則該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瑕疵。正是考慮到本人并不具有結婚的意愿,為了保護公民法律層面意思表示的真實,法律賦予其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對“脅迫”的概念作了進一步的說明: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這里的脅迫行為包括威脅和強迫。威脅是行為人以未來要實施不法侵害為要挾,并因此造成表意人在恐懼心理下不得已而為的意思表示。強迫是行為人以身體上的強制,使表意人處于無法反抗的狀態而違心作出的意思表示。脅迫的手段包括暴力脅迫和精神脅迫等。脅迫方的行為表現是以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為要挾,如傷害對方及家人的身體、剝奪生命、損害名譽、損壞財產等。在這里,法律并不要求所要挾的后果一定發生。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釋中實施脅迫行為的“行為人”應包括當事人一方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婚姻法》中規定的“受脅迫”方,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受到脅迫,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均受到脅迫。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脅迫,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受到父母或其他親屬等第三人的脅迫。如婦女被拐賣后失去人身自由不得已締結的婚姻,屬于被脅迫的可撤銷婚姻。
婚姻律師沈輝提醒在具體適用撤銷婚姻的法律規定時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的脅迫須是故意,即行為人追求和希望脅迫行為給被脅迫人造成心理上的擔心和恐懼;被脅迫人因心理恐懼而做出的結婚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脅迫行為與結婚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時,被脅迫一方不得請求撤銷其婚姻。
二、申請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
婚姻撤銷的原因僅限于脅迫行為的存在,但脅迫事實的存在,并不能引起婚姻效力的當然消滅。根據《婚姻法》即《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的規定,婚姻的撤銷,需以受脅迫的一方明確向有權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為前提條件。據此,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婚姻關系中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而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主動積極地追求婚姻的成立,并為這一目的的達成實施了違法的脅迫行為,因此脅迫人無權要求撤銷其婚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受到脅迫,則 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撤銷婚姻。但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享有申請撤銷他人婚姻的權利。
法律在賦予受脅迫一方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的同時,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以及受脅迫締結婚姻后對婚姻發展態度、意愿可能存在的變化,允許被脅迫的當事人放棄其請求權。在當事人不主張撤銷其婚姻的情況下,法律不予干涉。這一規定是出于對受脅迫人意思自治和個人私權的尊重。
三、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第11條中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未行使其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則該請求權因發id那個期間的經過而消滅,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婚姻”關系伴隨著這一法定除斥期間的經過而轉化為有效婚姻。
四、撤銷婚姻的程序
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在我國,婚姻的撤銷既可通過行政程序,也可通過訴訟程序。
1.婚姻撤銷的行政程序。撤銷的行政程序是指受脅迫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之請求,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該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2.婚姻撤銷的訴訟程序。撤銷的訴訟程序是指基于受脅迫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由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撤銷婚姻。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當事人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