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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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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認定及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11
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雖然履行了結婚的形式要件,但卻因一方或雙方欠缺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締結的兩性關系。換言之,引起婚姻無效的原因是當事人對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背。在離婚案件中,不但會涉及到如何認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法律還規定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及期限。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
當事人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姻無效:
1.重婚。我國《婚姻法》在確認一夫一妻制這一婚姻制度基本原則的同時,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進而將其作為婚姻成立時不可缺少的一個條件,強制要求結婚當事人須是無配偶之人,否則構成重婚。因重婚行為嚴重違背了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婚姻成立的要件,因此重婚狀態之下的兩性關系是不能得到法律認可的,只能產生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同時,對于構成重婚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一規定是自然選擇規律在婚姻制度上的基本反映,也是保障民族人口素質、保障人口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盡管這一立法的本意,旨在禁止長期存在于現實生活中的表婚,但凡事與這一規定相違背的兩性結合,都屬無效婚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由于一些嚴重的智障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屬于無行為能力人,無法承擔婚姻中的義務和責任,更有一些疾病則具有非常嚴重的傳染性或遺傳性。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維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公民及下一代的生命健康,保證民族人口素質,我國《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及尚未治愈者結婚,否則產生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4.未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未達法定婚齡的人結婚,是對《婚姻法》規定的違背,其關系自然不能產生婚姻的相應效力。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依據《婚姻法》第50條之規定對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的,則按照變通規定執行。在民族自治地方 ,當事人未達到相應變通規定的結婚年齡而結婚,其關系也屬無效婚姻。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7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根據引起婚姻無效情形的不同,利害關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根據《民通意見》第12條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合法配偶之間也屬近親屬關系,因此重婚一方的合法配偶也享有申請宣告重婚無效的請求權。
司法解釋所確認的基層組織應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成都婚姻律師沈輝認為法律對其主體地位的確認以及權利的賦予,無疑對制止違法婚姻,維護《婚姻法》的權威和尊嚴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雙方的近親屬均享有請求權;如果僅是一方當事人未達法定婚齡,則只有該當事人的近親屬享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期限
關于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婚姻法》中沒有規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知,引起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一旦消失,則婚姻無效的請求權終止。司法解釋對當事人行使申請權的時間進行限制,是為了避免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敦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請求權。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請求權,伴隨著引起婚姻無效法定情形的消失,無效婚姻則轉變成有效婚姻。這時,當事人若想解除彼此的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程序辦理。《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8條關于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請求權期限的規定,其請求權主體僅限于當事人,至于利害關系人應在何期間內行使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目前的法律、法規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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