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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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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原告提供受脅迫證據(jù)材料,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登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shù):118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則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及第12條的規(guī)定,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中,僅只有受到脅迫這一種情況。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當事人很難拿出證據(jù)證明結婚時受到脅迫,從而法院判決駁回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但是也是有存在當事人提供證據(jù)證明結婚時受到脅迫的證據(jù),法院判決撤銷雙方婚姻登記的情況。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
被告:商某
原告肖某與被告商某于2003年相識。2010年國慶節(jié)時,原告因感情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間二人發(fā)生性關系,被告拍攝了原告的裸照以及性愛視頻。之后被告以公開裸照以及性愛視頻為由向原告提起結婚的要求。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黃浦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書》,主要內容為:雙方于2011年2月28日在黃浦區(qū)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書,但雙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現(xiàn)就領取結婚證后的生活、財產等達成以下協(xié)議:(1)男方不得強迫與女方與其同居;(2)男方承認在和女方領取結婚證是,曾經(jīng)以公布女方裸照以及性愛視頻到網(wǎng)上脅迫女方,登記結婚女方是女方不情愿的,由于女方已與其登記結婚,男方應將所有的照片、視頻永久性刪除,也不得向女方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恐嚇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男方應當無條件同意;(4)雙方各自財產與對方無關,女方不能主張男方給錢給物。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堅決要求撤銷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婚姻關系的建立應當與感情為基礎。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登記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根據(jù)原被告當庭陳述,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顯示,被告以公布裸照以及性愛視頻等威脅手段,強迫原告與其登記,系違背原告的真實意愿,應屬無效。故原告現(xiàn)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撤銷原告肖某與被告商某于2011年2月28日的婚姻登記。
【律師點評】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提示你,根據(jù)《婚姻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受脅迫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撤銷該婚姻。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受脅迫的一方很難提出證據(jù)證明結婚登記時受到脅迫,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是駁回訴訟請求的。沈輝律師認為,因為脅迫去登記結婚的,要是想要去撤銷婚姻,注意收集到受到脅迫的證據(jù)。在可撤銷婚姻的申請與認定方面,法院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法律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或者說是限制主要在于五個方面:(1)、申請主體嚴格限制在受脅迫本人,這一點同無效婚姻的申請有很大區(qū)別,無效婚姻允許相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而可撤銷的婚姻實際上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婚姻狀態(tài),并非當然無效,立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締結婚姻雙方的婚姻意志自由,故申請人則排出了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只能是受脅迫的本人。(2)在時效方面的嚴格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的受害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撤銷申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申請。這里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當作行動自由被限制,無法去相關部門進行舉報與控告的理解,而不是脅迫情形的持續(xù)。此外,這一年的時間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3)若有證據(jù)證明為脅迫必須撤銷。受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已經(jīng)受理,能夠查明婚姻關系確實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應該予以撤銷,沒有別的選擇權。(4)可撤銷婚姻的婚姻關系部的上訴和再審?;橐霰蝗嗣穹ㄔ盒娉废?,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上訴或者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出再審。(5)財產、子女關系可以上訴。對婚姻關系判決撤銷之后,其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