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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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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成都一女子結婚當晚精神病發作 男子賠了夫人又賠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7 點擊數:45
日前,成都市金牛區法院成功調解一樁離奇離婚案,一女子結婚當晚精神病發作,男子訴諸法庭。經過法院一輪又一輪的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原被告自愿離婚,離婚后,原告保管的金銀首飾返還被告,并一次性給予被告生活困難幫助款20000元。
【基本案情】
據悉,原告(男方)訴稱,2013年4月初,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之后被告偶爾有來原告家做客,每次相處不長就離開。交往過程中被告寡言少語,原告以為被告是性格內向,所以并不在意。后在被告方家屬催促之下,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14年3月6日按民間習俗舉辦婚禮。讓原告及家人想不到的是,在婚宴剛結束當晚,被告就出現突然昏厥并伴有失憶癥狀的情況。原告及家人感覺異常,并找到被告姐姐詢問,但其含糊地稱被告身體有疾病,并未說明是何種疾病,還提及被告之前有在吃藥,那段時間停藥了。新婚第二天早上,原告方向被告姐姐對其疾病進一步詢問了解,被告的姐姐拒絕繼續解釋并離去。原告方為此在當天上午趕赴被告舅舅開設的私人診所處了解情況,被告的舅舅同樣不愿說明被告的疾病,只告知被告藥停了,讓原告方帶她到精神病療養院開藥。后經原告方在福鼎精神病療養院了解得知,被告婚前幾年就患上精神分裂癥,并長期接受治療,至今仍未治愈。此后,原告方又前往醫保機構了解,得知被告自2007年始因精神分裂癥領取醫療補助金的事實。
開庭當日,原被告雙方聚集大量的宗親到法庭旁聽,被告法定代理人被告父親認為,被告沒有婚前隱瞞精神疾病,被告發病是在婚后,非婚前。從認識到結婚,有一年多,屬于正常交往時間,并非是閃婚,婚前感情基礎牢固,不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被告宗親認為,原告將被告告上法庭,有損門楣,絕不會善罷甘休,即使法院判決離婚,也堅決不帶女方回娘家,就賴在原告家中。
【法官調解】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一邊安撫雙方的情緒,一邊給雙方釋法說理,從情理與法理兩個方面給雙方做工作。慢慢被告家屬態度不再那么強硬,表示離婚可以,但女方陪嫁的金銀首飾要全部要回去,外加原告給被告生活困難補助款6萬元。原告認為,女方陪嫁的金銀首飾可以返還,但生活困難補助款過高,原告當門衛,一個月的收入只有七八百元,根本無力承受,不同意該方案。承辦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不斷給雙方做工作,終于達成協議:原被告自愿離婚;離婚后,原告保管的金銀首飾返還被告,原告一次性給予被告生活困難補助款人民幣20000元。
同時,在審理該案件中也發現婚檢存在如下問題:1、婚檢項目不全面,婚檢項目只針對受檢者身體機能是否適合結婚,而對受檢者的精神狀況則不作評估,這樣的檢驗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精神疾病高發的現實;2、婚檢流于形式,許多項目的檢查都并沒有認真進行,如血液、尿液檢驗,檢驗機構并沒有向絕大多數受檢者出具檢驗報告,“走過場”式的婚檢并不能真正達到婚檢的目的;3、婚檢醫師業務水平普遍不高,許多醫師對婚檢抱一種輕視的態度,沒有認真負責;4、大部分的受檢者(特別是農村未婚青年)沒有認識到婚檢對婚姻生活的重要性,對婚檢也是無所謂的態度。
【善意諫言】
有關人士建議,完善婚檢項目,尤其是對精神疾病的檢測,若存在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或應暫緩結婚的精神疾病,應立即告知結婚雙方當事人,并對其作出相應的建議;加強對婚檢工作的質量管理,推行人性化服務,聘請業務水平較高的醫師指導婚檢工作,定期培訓主檢醫師,最大限度地減少漏診率。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大婚檢工作在農村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村未婚青年對婚檢工作的認識,提高農村地區的婚檢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