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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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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舉辦婚禮而未的你不能構成婚姻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12
【基本案情】
張偉(男)與李紅(女)是大學同學,雙方于1998年舉行婚禮,親朋好友到場祝賀。但因張偉的戶口在外地,外地開證明的手續比較麻煩,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00年,張偉與李紅生育一女小雪。后張偉與單位的某女同事關系過于密切,且女兒小雪的出生加重了雙方生活的負擔,兩人為此經常爭吵,感情惡化。于是,李紅于2001年訴至法院要求與張偉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處理女兒的撫養問題。法院告知李紅先不辦結婚登記,但因張偉的工資收入比李紅高出很多,故張偉不愿意不辦結婚登記,直承認雙方是同居關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勝利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雙方不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判決認定雙方為同居關系,其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使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李紅獨子撫養女兒小學,張偉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律師點評】
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當事人未辦理登記而要求離婚的案件,法院首先要查明雙方當事人于1994年2月1日以前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則確認雙方夫妻關系成立,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均使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存在,應當告知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在當事人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關于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法院依法判決。當人,在雙方之女小雪撫養問題上,雖然張偉與李紅不汆子啊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但法院仍會使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來解決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