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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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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去世妻子引產6月胎兒 公婆奪其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35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遺產繼承權。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與父母均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遺產分配按照平均原則。但是在某市,公公婆婆因為兒媳在兒子遇車禍去世后私自引產,要取消兒媳的繼承權有道理嗎?
兒子車禍喪生,兒媳私自引產,公婆憤然取消兒媳的繼承權
丈夫車禍喪身,妻子趙某私自引產腹中胎兒,公婆憤然取消兒媳的繼承權,雙方為此發生訴爭對簿公堂。8月14日,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兒媳趙某分得賠償金3.6萬元,趙某的公婆各分得賠償金3.6萬元。
2012年2月,張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與一輛大貨車相撞,張某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張某的妻子趙某、父母與貨車司機簽訂了賠償調解書,貨車司機賠償張某家屬10.9萬元。此時,張某的妻子趙某已懷有身孕6個月。趙某經再三考慮后,在未告知公婆的情況下入住醫院進行了引產手術。趙某的公婆知道后認為,兒媳擅自將胎兒引產,其行為不僅侵害了兒子的生育權,而且使兩位老人的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同時認為兒媳已喪失對賠償金的繼承權。趙某遂將公婆告上法庭,請求對死亡賠償款項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后,判決兒媳趙某享有繼承權,分得賠償金3.6萬元,趙某的公婆各分得賠償金3.6萬元。一審宣判后,趙某的公婆提起上訴。8月14日,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保護兒媳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