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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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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鄰居是否有權繼承孤寡老人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1 點擊數:16
關于繼承的問題,有人問,鄰居有權繼承孤寡老人遺產嗎?據悉,多年來,市民李某對鄰居孤寡老人魏某在日常生活中給予幫助和照顧。2015年3月20日,魏某因病猝然去世,沒有留下遺囑。那么李某自己是否有權得到魏某的30萬元存款和一套價值60萬元的房屋及生活用品等遺產呢?
律師視點
魏某的遺產應收歸國有,但李某可以得到適當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為弘揚中華民族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讓自愿幫助別人的人得到一定程度的回報,同時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遺愿,《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本案中,李某不是魏某的法定繼承人,盡管他在日常生活中對被繼承人李某給予了生活上的幫助和照顧,但其幫助和照顧并沒有足以達到讓魏某自愿主動地以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將其遺產全部交由李某繼承。所以,根據法律規定,魏某的遺產應收歸國有。但是,如果全部遺產都收歸國有,則對李某不公平,畢竟李某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形下,對魏某給予了一定的生活幫助和照顧,對李某的付出,應從魏某的遺產中拿出適當部分作為補償,補償數額需由遺產代管單位根據李某的幫助和照顧情況酌情決定。如果李某對遺產代管單位的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為避免出現遺產糾紛,如果被繼承人希望去世后將自己的遺產留給對自己照顧比較多的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的人,要趁自己意識清醒時,通過律師見證或公證的方式訂立遺囑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