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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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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她未能繼承再婚老伴遺產 但能否享有居住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84
老人再婚以放棄遺產繼承權為條件
王女士早年喪偶,沒有子女,2002年退休后便獨自一人生活。雖然每個月1500元的養老金使得王女士衣食無憂,但步入晚年的王女士深感孤寂。2005年,經人介紹,王女士與李老伯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兩位老人相愛。就在兩位老人準備辦理結婚登記時,卻遭到了李老伯兒子小李的反對。小李擔心王女士將來會分割自己父親的財產,因此堅決反對他們結婚。
在親友的勸說下,王女士和李老伯父子終于達成協議,婚后,李老伯的婚前財產仍歸其所有,并且在李老伯去世后由其子小李繼承父親的全部財產,王阿姨不享有繼承權。于是在達成協議后,兩位老人開始了新的晚年生活。
再婚老伴去世繼子拿婚前協議逼繼母搬出去
2006年10月,李老伯被查出患有胃癌住進醫院。為了給李老伯治病,王女士將自己當初房屋拆遷安置的補償款全部拿出來。2009年5月1日,李老伯去世。就在李老伯去世兩個月后,小李要求依照家庭協議書及遺囑繼承房產,并欲將房屋出售,讓王女士立即搬出房屋。王女士氣憤不已,堅決不同意搬出。
2009年9月,小李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家庭協議書及遺囑,要求全部繼承其父留下的遺產。小李在法庭上稱,婚前,王女士和李老伯父子達成的財產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且具有遺囑效力。小李要求執行這份家庭協議書,繼承其父親財產,并要求法院判令王女士立即遷出該房屋。
王女士辯稱,該協議書雖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其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利,直接致使她將無處居住,違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繼承法》的立法精神和規定,因此要求認定該家庭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沒有繼承權但有永久居住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前,雙方所立家庭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并無違法,具有法律效力。而該協議中包括了李老伯對自己所有財產的處分的意思表示,具有遺囑的效力,應當按照該協議處理遺產。
但在訂立遺囑時,李老伯沒有考慮到王女士的房屋拆遷后將無其他居所,且王女士所得房屋拆遷款大部分已用于為李老伯治病,盡到了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而現按照遺囑執行將侵犯王女士作為家庭成員享有的合法權益,亦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故為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法院判決小李依法繼承房屋所有權,王女士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居住權,直至其死亡。
律師視點
居住權,簡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權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設定的,其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法定居住權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居住權的主體是自然人。主要是因為居住權是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是緣于贍養、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配偶、家庭成員特有或者應有利益,這決定了居住權只能是自然人。
2、居住權是他物權。因為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享有權利,而該權利只能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的,所以其屬于他物權。
3、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房屋。可以為建筑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同時可以包括其他附著物。其居住使用的權利可以是獨占性的,也可以是公共的。
4、居住權具有時間性。居住權是為了特定自然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即該自然人的生存期限是居住權的最長期限。當然,在設定居住權時,也可以設定一個具體的限期。
5、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和不可處分性。受其性質限制,居住權是不可轉讓的,具有不可處分性。
本案法院判決王女士享有居住權,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王女士的居住房屋的問題,為了使社會保持穩定,特別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使其最基本的居住問題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