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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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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親將遺產全留給兒子 女兒賭氣告上法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12
不知道究竟是因經濟緊張還是賭氣,金某某女士竟然為了父親留下的5000元遺產將自己的母親、兄妹、祖母起訴至昆山法院,一起“遺產爭奪戰”拉開序幕。
【基本案情】
原來,金某某兄妹三個:哥哥金XX、妹妹金YY,父親金某因患重病多年臥病在床,醫藥費由兄妹三人平均分攤,由于金某一直有重男輕女的觀念,于是在金某生前,由兒子金XX代筆寫下了一份遺囑聲明金某的遺產全部由兒子金XX繼承,金某在該遺囑上按下手印并由在場人金某妻子、小女兒金YY見證。金某去世后,金XX依據遺囑順理成章地將父親遺產5000余元占為己有,然而,聽說了父親遺產分文未留給自己,又回想起自己和兄妹一樣盡到了贍養父親的義務,金某某對父親的偏心憤慨不已,越想越氣的她來到昆山法院,將金某的法定遺產繼承人——母親王某、祖母趙某、哥哥金XX及妹妹金YY全部告上法庭。在法院依法傳喚后,母親、妹妹及祖母認為金某某竟然為了5000元錢“六親不認”,是“胡攪蠻纏、不講道理”,所以她們不愿到庭參加訴訟,只有金XX一人來到法院,法官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在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后,依法認定原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金某的配偶王某、三子女及母親趙某對該5000元遺產均享有繼承份額。
【法官說法】
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金XX作為遺產繼承人,雖然金某生前立下代書遺囑,但從該代書遺囑的形式上看,無代書人簽名,見證人也均是金某的遺產繼承人,因此代書遺囑無效,金某的遺產依法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即由其配偶、子女、父母進行繼承,本案原告金某某作為子女當然地享受到遺產繼承份額,因其盡到了贍養義務,所以遺產分配由五位繼承人均攤為各自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