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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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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兒媳能否繼承公婆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4
【基本案例】
山東省寧津縣某單位職工程某與前夫蔡某經人介紹于2000年結婚,2007年蔡某因車禍不幸去世,因蔡某的妹妹小蔡于2002年遠嫁國外很少回來,為方便照顧公婆,程某仍與二老在一起生活,并照顧兩位老人的飲食起居。
2010年初程某再婚,但婚后仍與公婆住在一起,也沒有間斷對老兩口的照顧。 2010年底,兩位老人相繼故去,遺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時,遠在國外的小蔡趕回來稱要繼承全部房產。程某認為自己照顧公婆多年,應該有權繼承部分房產,小蔡則認為程某已改嫁,無權再繼承她父母的房產,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盡到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公婆遺留的房產她有權繼承。 2011年1月19日,法院判定程某公婆遺留的房產由程某和小蔡共同繼承。
【法官評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一般情況下,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可見,兒媳在喪偶之后無論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對公婆履行了贍養義務,就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兒媳在喪偶后只是偶爾來看望一下公婆,或贍養了一段時間就不再贍養了,就不能認定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也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公婆的遺產。本案中,程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沒有間斷對公婆的照顧,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顧兩位老人到去世為止,應該認定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