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吳甲、吳乙、吳丙
被告:馬某
三原告均系被告的女兒。1998年4月由三原告、被告馬某及被告的丈夫吳某共同申請建房,經批準后,拆除占地面積為55平方米的老平房二間,在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虹四村5丘地塊建造了占地面積為60平方米兩層樓房二上二下。
2003年11月又由三原告、被告馬某和被告的丈夫吳某共同申請,在原有的另二間平房加層為兩層樓房二上二下,批準占地面積為41平方米。形成現在的北面三上三下和南面的一上一下兩層樓房,上述房屋的產權證被登記在馬某名下。
三原告之父吳某已于2004年8月28日死亡,上述房屋未進行繼承分割,故三原告起訴請求繼承。
審理中,原告吳甲表示北面三上三下房屋中的東首一上一下歸其所有,中間一上一下歸原告乙所有,西首一上一下歸被告所有,南面一上一下歸原告吳丙所有;被告則不同意原告的分割意見,被告主張其已經年老,且其份額也較多,北面的樓房中的東首一上一下應歸其所有,其余房屋歸原告所有。因雙方各執己見,調解未成。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繼承的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本案系爭的房屋系原告和被告夫妻共同申請并建造,屬原告與其父母的共同財產。現吳某已經死亡,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本案中,原、被告即為合法的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吳某的遺產。現原告就系爭房屋主張繼承,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關于房屋分割問題,根據系爭房屋建造時的貢獻大小及繼承份額,以及被告已經年老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北面兩層樓房三上三下中的東面一上一下樓房應當歸被告馬某所有為宜,現被告表示其余的房屋歸原告所有,自可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虹四村七隊(滬房地浦字(2000)第002712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北面兩層樓房三上三下和南面兩層樓房一上一下,其中北面兩層樓房三上三下中的東首兩層樓房一上一下歸被告馬某所有;中間兩層樓房一上一下歸原告吳甲所有;西首兩層樓房一上一下歸原告吳乙所有;南面兩層樓房一上一下歸原告吳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