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案號:(2009)黃民一(民)初字第4182號
原告:程xx,女,19xx年x月x日生,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號xx室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號xx室
委托代理人李煜琰,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所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號x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顧xx
原告訴稱:兩原告系母子關系,案外人李xx(于1998年去世)系原告一之夫,原告二之父,被告之兄。現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本市瞿溪路xx弄xx號房屋系原由被告和案外人李xx的父親李xx(于1960年去世)、母親王xx(于1986年去世)于1950年建造的私房,案外人李xx與被告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1980年左右案外人一家才搬離系爭房屋。被告在其兄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房屋翻修之機,于1989年11月25日將該房產權登記在其名下。2009年7月該房動遷,被告取得了所有動遷款項。因系爭房屋系遺產,應由被告和案外人李xx共同繼承,案外人李xx于1998年去世,兩原告為其合法繼承人,故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兩原告對該房屋的繼承權,兩原告與被告共有該房屋,各享有50%的份額。
被告答辯稱:1、系爭房屋并非被繼承人建造,而是1954年從他人手中租下的房屋,原告于60年代末便搬離房屋,此后該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家居住管理;2、系爭房屋由被告1986年7月將原先的建議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的,出資出力全部由被告一家承擔,從申請到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所有文件,均登記為被告的名字,各項繳費也由被告一人承擔,被繼承人王xx雖然在世,但她無工作沒有收入,無資金建房,故該房屋系被告原始取得,被告享有全部權利;3、案外人李xx在1991年參與張四寶與被告的房屋確權糾紛案審理時,明知系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但直到他去世,均為提出異議,現在提出主張,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先后于1982年和1986年對系爭房屋翻建兩次,1986年對房屋進行了徹底翻建,將原房屋全部拆除,并于1982年將該房屋登記在其名下。1991年案外人張四寶曾起訴至上海市南市區人民法院,要求翻建的房屋產權歸其所有,但因缺乏證據且失時效,故申請撤訴。當時被告在庭審中承認該房屋產權歸被告和氣其兄即案外人李xx所有,沒有提及房屋已登記在其名下。
法院認為:該房屋系被繼承人李xx和王xx的遺產。從證據來看,該房屋由被告一家出資出力翻建,原告無證據證明曾出資出力,酌定案外人李xx占百分之二十份額,被告占百分之八十份額。案外人李xx于1998年去世,其份額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兩原告繼承。被告在1991年的確權案審理中稱該房屋由其余案外人李xx共有,故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采信。
判決:本市瞿溪路xx弄xx號房屋由兩原告和被告共同繼承。兩原告享有該房屋的百分之二十的產權份額,被告享有百分之八十的產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