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產繼承糾紛案至兄弟對簿公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27
摘要:隨著房價的增長,近年來,因房產繼承糾紛案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為避免子女日后產生摩擦,一些老人開始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提前進行財產分配。近日,人民法院處理了一宗涉及公證遺囑的房產繼承糾紛案 ,并對該房產繼承糾紛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主要案情】
李某與宋某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宋某早逝,退休后李某便住在老房內,生活起居均由小兒子宋毅某照料。1998年6月,李某按優惠購房政策將老房買下,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身體狀況不佳,同年8月,李某提出要將老房留給宋毅某繼承,并至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一個月后,李某便離開了人世。
李某離世后,宋毅某欲按遺囑繼承房產,但該行為遭到其大哥宋嘉某及妹妹宋立某的反對。因無法忍受兄妹間幾次三番的爭吵,宋毅某隨后一紙訴狀將宋嘉某及宋立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繼承。
在法庭上,宋立某與宋嘉某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宋立某表示,遺囑訂立時李某應處于病危期,按照她當時的認知能力和意識狀態根本無法做出遺囑所述的精確陳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該房產繼承糾紛案所涉公證遺囑中,李某已就房屋的處分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情況下,該份公證遺囑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由于宋毅某為李某在遺囑中的指定繼承人,因此,其提出繼承房屋的主張合法有效。最終,法院判決該房產繼承糾紛案所涉房屋歸宋毅某所有。
律師視點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繼承的五種形式。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通過相關程序辦理,規范性和法律效力較高。在一些涉及自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于遺囑的真實性,而遺囑訂立人的離世卻又給筆跡鑒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要求在訂立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法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現,有不少見證人因搬遷、死亡等原因無法出面作證,給案件的審理造成了阻礙。法官提醒,公民在訂立遺囑時,要了解法律對不同形式遺囑的規定,盡量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以免在遺囑確認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