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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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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繼承糾紛 為爭遺產姑嫂鬧翻 法院來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37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則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在湖南安鄉縣的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姑嫂倆為了爭遺產鬧上法庭。最后法院判決按照比例分割。
【案情再現】
父母雙亡后,哥哥趙丙亦于次年去世,父母留下的房屋遺產既無遺囑亦無遺贈,為爭奪遺產二姑妹趙甲、趙乙起訴嫂子紹某、侄女趙丁,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遺產。近日,人民法院認定該房屋系合法遺產,依法判決二被告紹某和其女兒趙丁應享有該共有物60%的份額,二原告趙甲、趙乙各享有20%的份額,該案涉房屋歸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確認的比例,折價給付二原告應當享有分割的款項各18.5萬元。
位于某縣的二間半二層樓房系趙甲、趙乙、趙丙三兄妹的父母趙某和彭某所有,于20世紀50年代在該樓房宅基地上修建,在1979年進行翻修,1989年以房主趙某、彭某的名義以劃撥方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1990年11月以所有權人趙某、共有人彭某的名義,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1995年6月以趙某的名義向建房規劃部門申請拆除重建現有的住宅房屋,經審批許可后,于1996年動工拆除舊房重建修成了現在的訴爭房屋。該房屋修建時趙丙、紹某夫婦始終和父母一起操持建房事宜,房屋建成后,未重新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1998年,彭某去世;2003年,趙某亦病故。二老生前未對遺產進行處分,也未留下遺囑;二老的安葬均由趙丙、邵某夫婦二人為主操辦。2003年8月,趙丙病故,生前亦未對遺產進行處分,也未留下遺囑。后紹某、趙丁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共同生活。近幾年來,二人將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租金未分給趙甲、趙乙。雖然姐妹倆未要求分割遺產,但也未表示過放棄繼承。
2011年,紹某和趙丁欲將房屋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要求趙甲、趙乙到相關部門簽字辦理手續,趙甲、趙乙二姐妹不同意,并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因繼承而取得的共有物財產。經其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價值評估鑒定,該房產價值為92.5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原告趙甲、趙乙在母親彭某和父親趙某相繼去世后,未曾明確口頭或書面表示放棄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應當視為接受繼承,對未分割的遺產應認定是所有合法繼承人的共同共有財物,即自繼承開始時便取得了物權。原則上二原告趙甲、趙乙與趙丙應平等地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兒子趙丙現已過世,其應享有的繼承份額可由其配偶紹某及女兒趙丁享有。因原、被告雙方均未舉證證明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應當分出的個人財產,因此,所涉房屋應當以原有的登記為據,認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一直和二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并在重修房屋時,被告紹某及其丈夫趙丙參與建設,為此花費了大量的精力,投入了較多的勞動力,且一直居住、管理和負責修繕,對被繼承人趙某和彭某盡到了應盡的贍養義務,也為主操辦了被繼承人的葬禮,考慮相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可以酌情給予被告方分割較多份額的遺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