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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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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母去世后花甲老人起訴四兄妹爭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6 點擊數:36
【摘要】南充一花甲老人,將兄妹四人訴至法庭,請求分占父母遺留下來的房產。近日,四川營山縣法院判決五兄妹均等分割其父母遺留下來的打米房一間,每人占20%份額。
【案情再現】
王某出生于1947年,年近七旬。1964年考上中專后,便將戶口遷出,至此定居大城市,很少回到家鄉。2014年其母親去世后,王某再次踏上闊別50余年的家鄉,這次回鄉,王某百感交集,看到家鄉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交通便利,環境優美,便萌生了落葉歸根的想法,不想幾個弟妹都已成家立業,再無他容身之地。
2014年,營山縣進行征地拆遷,二老遺留的五排四間磚木結構的瓦房一套及打米房一間位于拆遷之列,王某的三個弟弟在未通知他的情況,與政府達成了拆遷協議。王某認為,父母所留房屋也應該有他的一份,于是便將兄弟三人和一個妹妹訴至法庭,要求分占拆遷份額。
【法院審理】
營山法院審理查明,歷經50年,王某的四個弟妹,經過多次改擴建,將原有的土墻茅草房改建成五排四間磚木結構瓦房,于1984年、1987年取得了房屋產權證。在其三個弟弟結婚后,分別對該五排四間房屋進行了分配。
營山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訴爭的五排四間磚木結構瓦房,因被繼承人生前已按農村多子女的風俗慣例將房屋分別分給了原告的三個胞弟。之后,三胞弟分別對父母所分配的房屋進行了處置或改建,還辦理了相應的房屋產權證或建設用地使用證。故原、被告父母生前已作分配處置了的五排四間磚木結構瓦房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原告王某主張依法繼承該房屋,既與事實不符也無證據支持,故原告王某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繼承人生前所建的約30平方米的打米房,應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因被繼承人生前未留遺囑,根據繼承法規定,本案屬于法定繼承糾紛,原、被告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繼承人生前所建的打米房一間,由原告被告均等分割,各分占20%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