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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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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親病逝留債務 子女繼承遺產被訴索債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7 點擊數:25
【摘要】
繼承遺產也要繼承債務。近日,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武舉才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原告鄒某欠款11000元。案件受理費75元,由被告武某負擔。
【主要案情】
原告鄒某長期跟隨被告武某的父親武元某裝卸水泥,2012年12月28日經結算,武元某應付原告鄒某工資11000元,武元某以手頭緊為由暫未兌付工資,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鄒某出具一份欠條,約定該款于2013年年底付清,雙方未約定利息。2013年10月7日,被告武某的父親武元某因病過世,2013年10月19日,被告武某將其父親武元某遺留的農用車變賣,獲得現金11700元。2013年12月22日原告鄒某到被告武某家商談還款事宜并出示被告父親武元某生前所寫欠條,但被告武某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鄒某遂將其告上法庭。
庭審過程中,原告鄒某自愿放棄向被告武某主張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被告武某的父親武元某因資金緊張拖欠原告鄒某工資11000元,有欠條為證,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武元某在付款期限到期日前因病過世,被告武某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了其父親武元某的遺產即農用車并將該農用車變賣得現金11700元。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被告武某繼承了其父親的遺產即農用車并變現,應當清償其父親生前所欠債務,但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原告鄒某當庭放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