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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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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情婦告原配索遺產被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50
【基本案情】
女方以護工名義非婚同居
王大強與馮小菲于1972年結婚。1984年王大強起訴馮小菲要求離婚,香洲區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雙方離婚。爾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1991年12月始,馮小菲與王大強開始分居。
從1995年開始,鄺飛飛與王大強共同生活。王大強回鄉下祭祖時,帶著鄺飛飛及鄺飛飛的兩個孩子王小富和王小美一起回老家。
2009年,王大強因患帕金森病、高血壓病,曾三次入院治療。2010年3月1日,王大強手寫一張欠條,寫明鄺飛飛自2000年3月開始對其護理,每月工資最少1500元,以后逐年增加,現欠薪215000元。此后,鄺飛飛向法院起訴王大強及馮小菲,以該欠條為據,要求兩人連帶支付10年的護理費215000元。香洲法院于2010年5月做出民事判決,確認鄺飛飛與王大強系非法同居關系,并非雇傭關系,故駁回了鄺飛飛的訴訟請求。鄺飛飛不服上訴,案經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同居女子
2010年2月25日11時45分,珠海市人民醫院對王大強下達病危通知書。當日,王大強在醫院立下遺囑,內容為:“本人王大強為防止今后不測,立遺囑如下:一、珠海市胡灣里一巷××房歸我所有的產權部分由鄺飛飛女士所有;二、我去世后應得的工資、撫恤、補貼、保險賠償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財產歸鄺飛飛所有。”遺囑中所涉房屋系王大強與馮小菲于1989年共同購買。2011年5月7日,王大強死亡,其喪葬事宜由馮小菲主持處理。
【法院判決】
有悖公序良俗原則
經法院審理查明,確認了王大強遺囑的真實性,認為鄺飛飛從1995年開始住進王大強家,此時王大強身體尚足以應付日常工作,無需護理,數年后方才退休。結合原告提供的祭祖照片、族譜、王小富學籍卡、病危通知書,足以認定鄺飛飛是在明知王大強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王大強在與馮小菲婚姻關系尚存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與之有同居關系的鄺飛飛,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遺贈行為無效,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鄺飛飛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珠海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