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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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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居期間的繼承所得,離婚時歸誰所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19
【基本案例】
2002年6月,年僅17歲的小花與22歲的小明開始同居生活。2003年1月,小明繼承其父親價值30萬元的遺產。2007年3月,小花繼承了其奶奶價值5萬元的遺產。2010年4月,小花以二人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分割這兩筆財產。在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下,雙方補辦結婚登記。
關于這兩筆繼承所得財產,小明、小花都持有各自的看法。
小花認為:這兩筆財產是共同財產,理由是她與小明是從2002年6月開始同居,婚姻關系存續期限應2002年6月開始計算,這兩筆財產都是在2002年6月之后繼承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限內繼承的財產應該是共同財產。
小明認為:這兩筆財產都是個人財產,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限應從補辦結婚登記時開始,即從二人領了結婚證之后繼承的財產才是共同財產,補辦結婚登記之前屬于同居關系,這兩筆財產應該是個人財產。
【筆者點評】
小花、小明二人的看法都不對。
依據我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本案中,小明繼續其父親遺產時,小花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不滿二十周歲,屬于同居關系,小明繼承其父親價值的30萬元財產是其個人財產。小花繼承其奶奶的遺產時,雙方都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在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應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的繼承。
因此,小明繼承其父親價值的30萬元遺產,是小明的個人財產;小花繼承其奶奶價值5萬元的遺產是小花與小明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