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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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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爺孫各持一份遺囑遺留房產誰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11
【基本案情】
為了奶奶嚴女士留下的房產,小嚴把自己80歲的爺爺林先生告上法庭,爺孫倆手上都拿著一份嚴女士留下的遺囑,該以誰的為準?
50年前,嚴女士和林先生登記結婚,雙方都是二婚,婚后沒有生育。嚴女士再婚前有一子嚴某,嚴某生育小嚴。去年嚴女士因病治療無效去世,名下留有與林先生共有的房產一套。林先生手上有一份與嚴女士共同簽名,并落有時間2013年4月的遺囑,該份遺囑對二人身后事作了交代:關于財產問題由健在一方全權處理,任何人無權干涉與處理。
小嚴手上也有一份嚴女士寫于2014年5月的遺囑,除對其身后事安排外,還寫明“屬于我的50%房產,由孫子小嚴繼承”。嚴女士去世后,雙方就這件事互相爭吵,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無奈之下,小嚴將爺爺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自己的遺囑有效。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本案中,小嚴和林先生各自出示了一份遺囑,均非公證遺囑,小嚴所持遺囑的形成時間后于林先生所持遺囑的形成時間,故應以小嚴所立遺囑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嚴女士去世后,且根據其遺囑,將屬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50%由小嚴繼承,該遺囑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