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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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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丈夫因交通工具侵權賠錢,分居妻子被判共同償還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4
在處理婚姻案件中,對于夫妻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實務中的難點,尤其是在審判實踐中,會存在一種較為特殊的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債務的產生并不基于一方或雙方向第三人舉債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種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懲罰性或補償性結果。這種債務一般包含有行政處罰、債權之債以及刑事處罰等情況。對于以上這些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各法院按照公平原則、立法精神,結合法官的審判經驗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
【案情簡介】
原告(上訴人):錢某
被告(被上訴人):孫某
1996年2月14日,原、被告登記結婚,1997年3月,原告生育一個男孩,現跟隨原告一起生活。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經常為生活瑣事生氣吵架。2010年7月,因被告孫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判刑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至今。在此交通事故中,被告孫某附帶民事賠償共計2萬元。現原告認為夫妻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則表示同意離婚,亦同意子女隨原告共同生活,但是由于正在服刑,因此只能每年支付2000元,而對于因交通肇事而附帶的民事賠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原、被告感情不和,經常為了家庭瑣事生氣打架,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在法庭調解時被告同意離婚,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予以支持。因婚生子自愿跟隨原告生活,被告表示同意;被告提出的每年支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對婚生子探望權的要求,原告對此表示認同,故原告要求撫養婚生孩子的請求,予以支持。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其附帶民事賠償共計2萬元,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被告要求原告共同承擔,應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原審對撫養費及共同債務的判決,均是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錢某本人認可的意見,且孫某交通肇事所駕車輛是當時夫妻二人共有的車輛,此處理并無不當。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原告上訴。
【法律分析】
通常在實踐中所涉及的夫妻共同債務,都是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債務,因為常常有人以為夫妻共同債務僅指的是因借貸合同而產生的債務。但在法律上,債的含義并不僅限于合同之債,還包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等。在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各地司法性文件中均沒有區分債務的種類,也沒有排除合同以外債務的適用,因此不論是侵權行為還是行政行為都可以成為引起夫妻共同債務發生的原因。
關于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法律界有著不同的聲音。但對于非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債務來說,并不能簡單地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或是夫妻共同債務。從婚姻關系的角度來看,非因借貸關系所產生的債務定性的關鍵取決于夫妻雙方是否共同參加了產生債務的行為,或者說產生債務的行為所帶來的收益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享受。
對于因交通工具侵權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不能從表面簡單地判斷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無關聯,一般應考慮以下兩個標準:(1)是否參與產生債務的行為。從交通工具侵權之債的形成來看一般為交通工具的行駛過程中導致第三人的侵害。一般來說駕駛交通工具只能是一個人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明知正在駕駛交通工具的一方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如一方酒后駕駛或一方疲勞駕駛)而不進行阻止,那么如果配偶在知道有風險存在的情況下默認了這樣的風險,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債務的利益指向。盡管夫妻一方在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參與產生債務的行為,但該債務的利益指向為夫妻雙方,該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共同實際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該利益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顯然應視為共同債務。另一種情形,即便夫妻雙方沒有實際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但可以從債務產生的基礎、本源行為、目的著手分析,如該行為的實施是債務產生的必然條件且最終目的是為了行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其顯然并不違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即使債務所帶來的不是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為人本源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之中,夫妻雙方仍應共同對此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