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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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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對婚姻法解釋第10條的解讀: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40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婚前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參與還貸且產權人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直以來存在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條文表述,適用本條文處理夫妻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需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一)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
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婚前,且只能有夫妻一方簽訂該不動產買賣合同。若簽訂合同的主體為兩人或者在婚后購買均應視為雙方共同購買了房屋,則不適用于本條的規定。
(二)首付款的支付
一方須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需為一方個人財產。若首付款為雙方財產或另一方財產,又或是首付款支付時間在婚后則應為夫妻雙方對房屋進行了出資,故不適用于本條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婚后夫妻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可以比照該條文精神進行處理。
(三)貸款的辦理
貸款必須在婚前以合同簽訂方個人名義辦理。基于一般的理解,房屋的出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首付款出資,另一部分為貸款部分出資,若貸款人為兩人或在婚后辦理,則視為另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出資亦不適用于本條的規定。另外,一方未從銀行貸款而是向親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四)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
夫妻雙方須在婚后用雙方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對于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貨幣是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只要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是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就應認定為通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但如果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于貸款償還方式另有約定的,主張共同償還的一方進行舉證,否則則視為一方財產償還,而不適用于本條的規定。
(五)需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是登記在簽訂合同一方名下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來看,不動產物權采登記公示原則。雖然產證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之前辦理的,也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后辦理的,但是房屋的產證的辦理是基于所有權人的合同權利以及因出資所獲得的對價請求權,而合同行為和出資行為都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行為,因此不能以該產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就簡單地認為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該房屋直接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故不適用于本條的規定。
對房屋增值的理解,目前較主流的觀點認為指的是房屋購買價與當前不動產價值之間的差價,并且在實踐中通常包含了裝修的價值。絕大對數法院亦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處理。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解釋本條立法的初衷時曾提到,主要是為了補償另一方因婚姻關系存續而錯過了最佳的購買時機。然而,如果一方購買房屋十年后結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一年內一次性歸還房貸,然后雙方離婚,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張按照十年房屋增值主張分割。